嘉義市東區各里集會所維護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嘉市東區民字第1131300392號函修正
一、嘉義市東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各里集會所之運用與維護管理,並提供各機關、學校、團體及里民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集會所由本所管理,其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所得依實際需要委託所在地里辦公處代為管理。
(二)里集會所保管各項公設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應列冊管理;由里辦公處代為管理者,該里辦公處應列冊保管,並報本所備查。
(三)本要點應懸掛於里集會所內明顯處。
三、里集會所除提供里辦公處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外,各機關、學校、團體或里民需使用里集會所者,應向本所提出書面申請,核准後始得租借。
四、如需要使用里集會所辦理各項集會及活動時,應於使用7日前申請登記(如附表1)。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未及於7日前申辦,經管理單位同意者,得不受7日之限制。辦理前項申請登記,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五、凡機關、學校、團體或里民使用里集會所舉辦集會或活動時,除有下列各項情形外,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各里辦公處因舉辦具公務性質之集會或活動。
(二)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營利行為者。
(三)里內各項文康育樂休閒等聯誼活動,且非營利性質。
六、里集會所經准予使用後,使用單位應確實填具使用登記簿(如附表3)。
七、租借里集會所時間,每場次以4小時為一單位,未滿4小時者以4小時計算。超出30分鐘以上,以1小時計算超時費用,超出2小時以1單位計算,但保證金仍按全額繳納,其收費標準依「嘉義市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場地收費標準」辦理(如附表4)。
八、機關、學校、團體或里民如有其他特殊原因或長期使用里集會所者,得向本所申請,經本所核准後,由雙方簽訂借用契約議訂收費標準(如附表2)或另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申請人使用完畢,經管理單位確認場地已回復原狀者,可向本所辦理保證金無息退還;使用場地後若發現場地或設備遭破壞或未回復原狀者,則沒收保證金並應賠償損害。
十、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不予同意借用,已借用者即予終止之,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有營利行為者。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辦理喪葬、婚禮及宴客事宜者。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合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七)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八)妨害公務者或蓄意破壞公物者。
(九)其他不法行為或不宜借用事項。
十一、 里集會所使用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下午6時至10時。
(二)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暫停開放使用,如有特殊情形,經本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二、 申請使用里集會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里集會所內各項設備、物品,非經允許不得任意拆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
(二)使用里集會所後,應將使用物品歸還原處。
(三)使用里集會所時,應注意維護其整潔、衛生。
(四)使用里集會所,應保持肅靜,不得高聲喧嘩、藉故滋事。
(五)使用里集會所之桌椅、各項器材用品或設備,應愛惜使用,如有汙損毀壞者應照價賠償。
(六)使用里集會所時,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產品。
(七)里集會所提供取閱之報章雜誌刊物,不得攜出,閱畢後應放回原位。
(八)使用里集會所之機關、學校、團體或里民,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處理。
(九)申請借用單位請自備飲用水。
十三、使用里集會所期間如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管理單位得隨時停止其使用。
十四、里集會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費,應繳入市庫。
十五、對里集會所之使用管理,本所平時應派員定期查核並做成查核紀錄,每三個月並應派員稽查考核(如附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