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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建篇

  • 發布單位:東區公所

0-2歲育兒津貼─申請疑義問答集(Q&A)

申請疑義篇(民眾)

Q10-2歲育兒津貼要去哪裡申請?必須檢附哪些文件?

A1:

1.臨櫃:備妥申請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填寫申請表親送或郵寄至幼兒戶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並提出申請。(採郵寄方式者,申請日以送達日郵戳為憑)

臨櫃受理申請單位:

嘉義市幼兒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向里幹事提出申請)

嘉義市東區各聯合里辦公處一覽表

聯合里別

里  別

公園聯合里

 (05)2777225

蘭潭 圳頭 後庄 王田 新店 長竹 文雅 盧厝 鹿寮 東川  短竹

啟明路264號2樓

東南門聯合里

 (05)2740685

過溝 太平 中山 中央 東興 華南 朝陽 民族

新生路304號

新南聯合里

 (05)2283934

興安 安業 興仁  興村 安寮 頂寮 芳安 芳草 豐年 興南 宣信 新開

吳鳳南路75號

北門聯合里

 (05)2780855

林森 頂庄  義教 荖藤 後湖 仁義 中庄 北門

新生路304號

 

2.線上申請:https://twbaby.sfaa.gov.tw/home/index

※需於兒童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2~3日再進行申請,並請先準備好讀卡機及兒童父親、母親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以辦理線上身分驗證。

*系統操作問題:

04-2369-2459轉448

周一至周五(國定假日除外)

08:30~12:00、13:30~17:30


Q2:補助對象需符合的相關規定及補助條件及金額?

A2:本津貼補助對象為我國籍之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12年1月1日起取消排富條款(依據依據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辦理)

✽補助條件(實際年齡未滿2歲我國籍兒童,請領當時符合下列條件)

1.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2.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3.未接受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

前項所稱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每月補助金額(單位新臺幣)

1.第1名子女5,000元/月。

2.第2名子女6,000元/月。

3.第3名子女以上7,000元/月。

所稱第2名子女、第3名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父親或母親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名子女,第3名以上子女。


Q3:申請育兒津貼後,多久可以領到補助?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發給?

A3:本津貼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自出生月份發給。(經審符合後,30日內寄發核定通知單並核發補助款)。

 


 

Q4:申請人為尚未取得本國國籍之大陸或非本國籍人士是否能提出申請?

A4:不論父母國籍為何,只要兒童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由父母至少一方自行照顧者,均可提出申請,如經審查符合資格,即可獲得補助。

 


Q5:申請人為實際照顧者是指何人?何種情形得由實際照顧者申請?

A5:

1. 如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下列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含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父母一方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未婚生子之婦女等),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申請時之審核,以實際照顧者之資料為凖。

2. 若由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該實際照顧者仍應符合未就業自行照顧兒童及所得稅稅率之規定,實際照顧者應與申領津貼之兒童實際共同居住或經訪視實際照顧為主。


Q6:申請人離異取得小孩監護權後再婚、繼父(母)未收養該小孩,小孩監護人、繼父(母)與小孩同戶籍共同生活,繼父(母)是否同為申請人審查?

A6:民法規定,繼父(母)如未收養該子女,則與該子女無血緣與法律之親子關係,原則上仍應以該兒童之監護人為申請人,繼父(母)資料(含財稅)不予列計。

 


Q7:如果兒童父母離異,申請人一方取得監護權,是否必須列計無監護權他方為共同申請人?

A7:無監護權之他方資料不予列計。

 


Q8:父母雙方離異,津貼應如何發放?

A8:如父母雙方離異,兒童之育兒津貼應由取得監護權一方重新申請。育兒津貼會自監護權異動當月停撥,待重新審核後追溯自符合月份補發。

 


Q9:收養兒童經法院裁定認可後,收養人請領本津貼,應從何時核給?

A9:

育兒津貼申請人除父母及監護人外,尚包含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依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略以,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所以本津貼應從兒童收養契約成立時核發給收養人;若收養人有進行試養,試養期間因該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無實際照顧兒童之事實,本津貼應核發給收養人;惟若經雙方協調同意自契約當月變更申請者,依其協調結果。

 


Q10:如果申請人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兒童領有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者是否可以申請育兒津貼?

A10:有關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自110年8月1日起得同時領取未滿2歲育兒津貼。

 


Q11:育兒津貼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或總清查?兒童如滿2歲是否需重新申請2-5歲育兒津貼?

A11:育兒津貼不須每年重新申請或總清查。兒童滿2歲當月份津貼仍由0-2歲育兒津貼系統發放,資料會自動轉入2-5歲育兒津貼系統並改為隔月發放。

 


Q12:如果兒童戶籍遷徙至其他縣市要重新申請嗎?

A12:受補助兒童如戶籍遷徙至其他縣市,因核定(管轄)機關(縣市)異動,因此,原核定機關(遷出之縣市)將於遷出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原則上無需重新申請,待0-2歲育兒津貼系統轉送案件即可,但申請人如需異動領款帳戶或其他資料者,請至遷入之縣市重新提出申請。

 


Q13:如果申請人帳戶遭凍結或為警示帳戶之情形,該怎麼辦?

A13:領補助款帳戶如遭凍結或屬強制執行戶、警示帳戶等情形,可將帳戶改為他方監護人或兒童以便領取。

請檢附監護人雙方身分證印章及欲變更之郵局存摺至戶籍地公所填寫「未滿二歲育兒津貼局帳號轉存申請書」並註明無法使用申請人帳戶的原因後,撥款至其他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