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注意 116年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受理申請

  • 發佈日期:2026-04-09
  • 發布單位:東區公所

公告

一、緩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除了家屬年齡全部都要符合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之外,同時要具備4目條件中其中1目,受理期限是1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二、緩召5款:無兄弟姊妹,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受理期限是1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三、儘召4款:「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受理期限是115年4月1日至5月31日止。

四、其他請詳見公告(附件)。

 ※逾期未申請視同放棄,不得補行申請或解除召集。

※原已核准有效期限至本(115)年12月31日止者,需續辦延長。